公司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职工董事职务吗? 答案:不可以。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由此可知职工董事并不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