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
律师

收了房,未使用,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据此规定可知,业主收了房,但未实际使用的,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2020-04-07 12: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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