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质证非得在庭审时进行吗? 根据即将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质证不一定非得在法庭上进行。该规定的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根据该规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的质证,均是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出示证据,并由当事人发表意见,虽然这些证据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质证,但实质上已完成了质证过程,可以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另外,质证也可以以书面的质证意见完成,但人民法院要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认为有必要时予以准许。
2020-03-21 1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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