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从今年5月1日起,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本条规定提出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除外”,由先前的“足以推翻”变成了“足以反驳”,这也是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重要变化。
2020-03-16 14: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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