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庭审中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自认不表态,效力如何?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自己也可以同时出庭。在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同参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准。在当事人认为诉讼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对时,完全可以更正、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予以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没做明确否认的,效力如何呢?当然,此时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承认的沉默,并不同于对对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沉默。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沉默需要法官履行了向当事人说明并询问的义务后仍继续沉默的,才产生自认的后果,而的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代理人承认的沉默实际为己方沉默,直接导致自认的成立,当事人要承担因自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20-03-15 16: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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