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
律师

劳动者在仲裁时可否提出与实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一样的理由?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特别提醒: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准确陈述解除理由和要求,否则会使本应得到的合法权益出现得不到支持的可能。

2020-02-27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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