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

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
朱哲雨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对于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判决结果,有的认定违法,有的认定不违法。

在北京,就出现这样的案例:宋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在为其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记录“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字样,宋某对此有异议,申请仲裁,要求单位重新出具证明,劳动仲裁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宋某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最后北京高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并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且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确存在劳动争议,故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两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宋某的再审申请。(案号:(2019)京民申840号)

对于前面这个案例,本人认为三级法院都机械理解法律法规,忽略了单位的行为目的和立法本意。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本属正常,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无可厚非,本应提倡、鼓励。通过员工的维权,也能促进单位制度的完善,本是好事。但劳动者应聘新单位时,新单位面对离职证明中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难以判断谁对谁非,肯定会对劳动者应聘、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并非属实都可记录,属实的事项很多,为何选择性的记录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这样的记录本身就带有恶意,不利于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强制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立法初衷。法院完全可以从单位的行为目的、立法精神等角度否定单位这带有恶意的做法,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广州中院就有认定单位违法的类案,判决单位重新出具证明(案号:(2017)粤01民终9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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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 1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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