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休假法定补偿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2021年年休假法定补偿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朱哲雨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9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根据前面的规定,2021年未休年休假应得的法定补偿的仲裁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呢?对了,就是从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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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1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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