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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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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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能否就派遣人员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进行约定

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能否就派遣人员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进行约定
朱哲雨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这种约定在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该有效,但不得对抗受害人。也就是说该约定在合同主体和非合同主体之间实行内外有别。

一、在合同主体之间该约定有效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所产生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就是有效。

这种约定不仅可以发生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也可发生在实际侵权行为发生后。

二、但该约定不能适用于受害人

首先,受害人往往不是劳务派遣协议的一方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约定不能适用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可以向用工单位或/和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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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09: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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