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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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案件中的身份关系能否可以自认

亲子关系案件中的身份关系能否可以自认
朱哲雨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理由是:(1)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2)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做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

为此,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就是“涉及身份关系”。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也不适用自认: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涉及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事实;

(4)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5)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6)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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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3: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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