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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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作出的自认,有效吗

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作出的自认,有效吗
朱哲雨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为新增内容,就是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自认的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根据此规定可知,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需要其他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一致性的态度,是否有效,分情况确定:

1.其他共同诉讼人中有一人、数人不同意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2.其他共同诉讼人都同意的,发生自认的效力;

3.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行为,在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仅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对自认者本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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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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