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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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授权情形下,委托代理人自认对当事人有效吗

在一般授权情形下,委托代理人自认对当事人有效吗
朱哲雨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时,代理人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立案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特别授权在一般授权基础上允许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重大事项。不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均可在辩论过程中,基于与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一致性,在当事人不在场时对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明确否认或承认,其效力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可视为委托人的自认。

为此,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然,这种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是以明示方式作出,基于代理制度的性质要求,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方可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因此对诉讼代理人不能作出默示自认。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除非对诉讼代理人的处分了解和信任,委托人在授权委托时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记载“不得代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字样,这样,诉讼代理人承认的事实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产生自认的效力。

对于在当事人庭审不在场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自认时,当事人可以撤销或更正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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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13: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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