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哲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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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代价——关于拟制自认

“沉默”的代价——关于拟制自认
朱哲雨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外国电影中有句经典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是啊,保持沉默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可能存在四种态度,即否认、承认、不知和沉默。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也有陈述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保持沉默不作陈述,可推定其放弃了争辩的权利。

对于沉默,2019年12月颁布的、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根据此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官说明并询问后仍以默认的方式作出的消极应对诉讼的行为,构成拟制自认。构成拟制自认后时,法律已经认为当事人就拟制事实达成了共识并予以处分,故拟制自认的效力等同于当事人明示的自认,此时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法官一般不得也无需再就当事人拟制自认的事实另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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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1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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